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和巡察干部请假工作,加强日常管理,现结合工作实际,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拟定请假工作的制度如下:
一、规范请假程序
1.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区委巡察办主任)请假,须向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示同意后,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区委巡察组组长、区委巡察办副主任请假,须经区委巡察办主任同意,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示同意后,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区委巡察组副组长请假,须经所在区委巡察组组长、区委巡察办主任同意,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示同意后,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
2.区纪委监委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须经主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同意,并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请示同意后,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区纪委监委机关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须经部室主要负责人、主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同意,并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请示同意后,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
3.区委巡察办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须经区委巡察办分管副主任同意,并向区委巡察办主任请示同意后,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
4.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须经主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同意,并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请示同意后,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须经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同意,并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请示同意后,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同时,应向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
5.以上人员请假3天以上的,在履行上述请假手续后,还须向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再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
6.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员请假,按所在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有关要求
1.请假须提前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送。假期结束后,要于假后上班当日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销假。如需续假,应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2.因紧急事务临时请假的,要按审批权限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说明情况。假期结束后,再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请假审批表》。
3.请假期间,请假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与本单位保持正常联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审:王健 二审:王凤萍 三审:汪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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