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月,全党上下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纪学习教育的目的就是让广大党员干部一以贯之地遵守党的各项党规党纪,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体党员要听令而行、闻令而动、见禁而止。通过党纪学习教育,旨在全党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思想动力和行动合力,特别要在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真章”,本次《条例》的修改,更加突出“严”的内涵。
一、 扩大“严”的范围
从《条例》内容上看,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监督执纪问责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完善了纪律规范,进一步扎紧织密了制度的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条例》管辖的行为范围有所扩大,如《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将“党员有嫖娼或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对此类严重失德失范行为的严肃惩戒。另外,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处分”的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分别将“铺张浪费”、“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列入纪律处分的调整范围。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新《条例》坚持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将部分个人生活领域的日常行为规范也纳入纪律处分范畴,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操守要求和纪律规矩意识。
二、 坚持“严”的要求
《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写入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体现了发扬彻底自我革命精神。在第四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在第十一条增写“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充分体现了错责相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惩处。这些新增的规定彰显了《条例》严的基调,体现了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从严管理监督的坚定决心。
三、 增加“严”的区分
《条例》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勇于创新。《条例》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修订完善后,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三种情形给予免于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严格区分不同情形,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很好地统一起来。这些新增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具体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范和纠正不分具体情由“任性执纪”的乱象,强调认定党员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客观违纪性和主观有责性两个构成要件,不能简单地依据“客观归责原则”执纪处理党员干部,从而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一审:王凤萍 二审:汪艳 三审:吴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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