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区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参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是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巡察工作,向区委和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以及省市区委、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和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党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市委巡察办和区委、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四)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和区委的有关请示、报告;
(五)对区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市委巡察办以及区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承担区委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市委巡察的联络
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
(一)承担区委落实省委、市委对中央巡视反馈意见交办任务的整改督办工作;
(二)承担省委对区委巡视的联络协调、服务保障和督查督办工作。
(三)承担市委对区委及所辖单位党组织巡察的联络协调、服务保障和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承担统筹推进全区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区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
(二)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研究提出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举措的建议;
(四)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选配巡察干部;
(二)协调配合区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协调纪检监察、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协调涉及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承担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区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审核区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反馈新闻稿等材料;
(三)对区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加强区委巡察组之间的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会同区委巡察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建立问题台账、问题线索台账、巡察建议台账和专题报告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对区委书记专题会议指出的重要问题,实行专账管理、专门督办、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会同有关巡察组进行审核把关;
(三)通过听取汇报、整改季报、专项检查等方式了解整改进展情况,采取约谈、现场督察、发督办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汇总巡察成果“件件有着落”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筹备召开巡察整改测评会,向区委、领导小组报告测评情况,提出测评结果运用建议;
(六)对巡察整改不力、群众反映较多的地方和单位,研究提出开展巡察“回头看”、“机动式”巡察或责令重新整改的建议;
(七)采取其他有效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加强对乡镇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检查乡镇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情况;
(二)进行政策解答、工作备案和信息收集;
(三)组织全区巡察干部培训;
(四)选派巡察干部“以干代训”“上挂下派”;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巡察工作专项经费和巡察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为区委巡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四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区委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强化作风建设。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为完成中心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察办向市委巡察办和区委、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巡察办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
(一)室务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各巡察组组长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纪委、省委巡视办、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市委巡察办以及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区纪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巡视办、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以及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同志的决议、指示和要求,研究巡察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决定区委巡察办、巡察组重大决策、科长及以下干部人事任免建议、重大项目安排、财务预决算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部署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室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室务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二)主任办公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各科科长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办、市委、市委巡察办以及区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落实领导小组和领导同志的决议、指示和要求,研究讨论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部署落实室务会决定事项,听取区委各巡察组、各科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听取巡察办工作情况通报,提出阶段性工作的具体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三)办、组干部会议。由区委巡察办、巡察组全体干部组成,巡察办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学习党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办、市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办、组全体干部参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规范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会同区纪委办公室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外出报备等制度。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巡视办、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以及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实施细则;
(七)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八)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
一审:王健 二审:王凤萍 三审:汪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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