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宣城市宣州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市委、区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参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巡视巡察工作思想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市、区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职责,深化政治巡察,发挥巡察利剑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确保巡察工作真正成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政治看齐之巡、警醒教育之巡、整肃立规之巡,为我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奋力实现“全国百强”争先进位,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加快建设现代化强区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提出每轮区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
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五)听取区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六)研究区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区委巡察办关于巡察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汇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九)对区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加强对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巡察工作情况的组织检查;
(十一)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区委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
(十二)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区委:
(一)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二)每轮区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每轮区委巡察综合情况;
(四)每轮区委巡察成果运用综合情况;
(五)完成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六)巡察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
(七)制定出台重要制度规定;
(八)其他应当向区委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报备)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一)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完成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区委巡察工作年度总结;
(三)每轮区委巡察综合情况报告和区委书记在区委书记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四)制定出台的有关重要制度规定;
(五)区委巡察办主任、区委巡察组组长任免职情况;
(六)其他应当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报备)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领导小组会议由区委巡察办负责印发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请假。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三)区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每轮区委巡察成果运用综合情况的报告;
(五)拟报送区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六)有关重要制度规定;
(七)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提交区委常委会和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的巡察工作有关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报区委书记审批。
领导小组会议文件由组长批印。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经组长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巡察办印发。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带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及《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中共宣城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中共宣城市宣州区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区委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
一审:王健 二审:王凤萍 三审:汪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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