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严惩行贿行为,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姑息行贿就是在放任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认识行贿犯罪的政治危害,立足职能职责,坚定不移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同遏制,彻底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决不让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被“围猎”和腐蚀的工具。
要突出严的基调,加大行贿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将党中央确定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打击行贿犯罪中,要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打击行贿犯罪的工作部署,加大惩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纵深推进铲除“围猎”政治生态的污染源,提高打击行贿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向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行为的。通过有力有效惩治行贿行为,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空间,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滋长蔓延的土壤。
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增强惩治行贿效果。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的主体、方式、影响不同,策略方法也应有所区别,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处理行贿人时综合考虑行贿金额、行贿次数、发生领域以及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主客观因素,坚持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的七种从重处罚的行贿行为从严把握,对行贿人自动投案、真诚认罪悔过、在审查调查中积极配合的,可以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理。同时,还要精准把握惩治行贿和保障经济发展、企业经营、民生就业、社会稳定的关系,依规依纪依法对行贿人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既严惩行贿犯罪又保障合法权益。
要坚持标本兼治,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统战、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行贿案件线索移送、协商管辖、协同办案、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惩治行贿工作合力。要完善行贿人信息库,健全行贿人“黑名单”,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依规依纪依法采取组织处理、行政处罚、资格资质限制等措施,健全完善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追缴、纠正机制,提高行贿成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项目审批、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要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找准“病灶”,解剖“麻雀”,靶向施治,推动案件查处与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监督监管相结合。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纪释法,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扎实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让廉洁守法理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一审:王凤萍 二审:汪艳 三审:吴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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